上交所就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
上交所就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
上交所在6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规范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交易业务,明确组合策略保证金收取标准,降低期权交易成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组合策略交易业务,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降低期权交易成本,维护期权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组合策略的构建、解除、平仓以及对应的保证金收取等事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组合策略包括以下类型:
(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较低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行权价格较高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CNSJC”;
(二)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行权价格较低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CXSJC”;
(三)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较低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行权价格较高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PNSJC”;
(四)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行权价格较低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PXSJC”;
(五)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S”;
(六)宽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较低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KS”;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的其他组合策略类型。
第四条 各组合策略分别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保证金:
(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零;
(二)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认购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认购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三)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认沽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认沽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四)跨式空头策略、宽跨式空头策略的开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Max(认购期权开仓保证金,认沽期权开仓保证金)+开仓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前结算价′合约单位;
(五)跨式空头策略、宽跨式空头策略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Max(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结算价′合约单位;
(六)其他类型组合策略的保证金收取标准由上交所、中国结算另行公告。
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条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的组合策略保证金,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投资者可将其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内的相关合约(以下简称“成分合约”)构建本细则规定的组合策略。
备兑开仓合约以及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期的当月到期合约不得用于构建组合策略;不同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不得用于构建同一个组合策略。
第六条 构建组合策略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成分合约的合约标的;
(三)组合策略代码;
(四)成分合约数量;
(五)各成分合约的合约编码;
(六)构建的组合策略数量;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上交所根据组合策略的具体类型,对符合规定的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合约,生成组合策略编号,并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增加相应的组合策略数量。
同一笔申报构建的所有组合策略对应一个组合策略编号,不同申报构建的相同类型的组合策略不进行汇总编号。
同一笔申报构建多个组合策略,但其成分合约无法满足构建全部组合策略要求的,该笔申报无效。
第八条 上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确认后,按照以下公式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增加的保证金日间余额=∑(组合策略各成分合约已收取的保证金)-组合策略应收取的开仓保证金
第九条 投资者可以对其已构建的组合策略提出解除组合策略指令。当日构建的组合策略当日可以解除。
第十条 解除组合策略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解除的组合策略编号;
(三)解除的组合策略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上交所对解除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结算参与人应予扣减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应予扣减的保证金日间余额=∑(组合策略各成分合约应收取的开仓保证金)-组合策略已收取的保证金
结算参与人可用于扣减的保证金日间余额不足,或者申报解除的组合策略不符合规定的,解除组合策略申报无效。
第十二条 上交所对符合规定的解除组合策略申报进行确认,实时减少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组合策略数量,并对相应成分合约解除锁定,实时扣减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第十三条 组合策略存续期间遇以下情形的,组合策略自动解除:
(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认购熊市价差策略、认沽牛市价差策略、认沽熊市价差策略于其成分合约到期日前两个交易日日终自动解除;
(二)跨式空头策略、宽跨式空头策略于其成分合约到期日日终自动解除;
(三)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自动解除情形。
成分合约在前款规定的自动解除日期发生合约停牌或者到期日顺延情形的,组合策略仍按前款规定的日期自动解除,但成分合约到期日在前款规定的自动解除日期前已被确定将顺延的,组合策略的自动解除日期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可进行单边平仓,投资者可对前述组合策略中的义务仓提出单边买入平仓指令。
第十五条 单边平仓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成分合约的合约标的;
(三)单边平仓的组合策略编号及数量;
(四)单边平仓的成分合约的合约编码及数量;
(五)单边平仓的成分合约的平仓申报价格;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上交所对单边平仓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条件的组合策略进行锁定。单边买入平仓申报成交后,上交所实时减少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组合策略数量,对未平仓的成分合约解除锁定,并按照以下公式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增加的保证金日间余额=组合策略已收取的保证金-∑(未平仓成分合约义务仓应收取的开仓保证金)-∑(买入平仓收取的权利金)
第十七条 中国结算于每日日终按照组合策略保证金标准,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组合策略的维持保证金;组合策略解除的,对成分合约收取维持保证金。
第十八条 按照《风控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组合策略中的成分合约实施的强行平仓,包括对组合策略中的义务仓和权利仓实施的强行平仓。
按照《风控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强行平仓后,保证金仍不足的,中国结算有权对结算参与人自营或客户合约账户内的权利仓进行强行平仓。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对权利仓实施强行平仓的,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待平仓合约,再根据合约账户中持有该合约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待平仓合约账户。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以提交转备兑指令,将认购期权保证金卖出开仓转为备兑开仓。投资者应当先就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提交备兑备用证券锁定指令,再提交转备兑指令。
上交所在对足额合约标的进行备兑锁定后,将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认购期权保证金卖出开仓转为备兑开仓,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增加额度为已转为备兑开仓的认购期权已收取的维持保证金。
转为备兑开仓的期权合约不得再转换为保证金卖出开仓,平仓按照备兑开仓的平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构建、解除组合策略、对组合策略实施单边平仓以及转备兑等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
客户出现构建、解除或者实施单边平仓的组合策略类型、成分合约不符合规定、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用于备兑锁定的合约标的不足等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其提交的相应委托指令。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做好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时的风险控制工作,在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扣减标准检查保证金可用余额,并确保当日日终保证金足额。
第二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在构建、解除组合策略、进行组合策略单边平仓以及转备兑时,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配套规则基本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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