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优势五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46号文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的推出,是我国股市发展史上又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本文对优先股的优势作简要分析。
优先股优势有哪些?下面知识网为您介绍优先股的优势分析。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46号文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的推出,是我国股市发展史上又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本文对优先股的优势作简要分析。
四、表决权恢复
《指导意见》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对于通过公开发行渠道获得优先股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而言,对表决权不感兴趣。即使是普通股,对于散户来说,一般也不会对表决权感兴趣。但对于大股东而言,表决权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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