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有哪些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不惜违反交易规则,采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手段来获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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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发债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1、关于在境外发债的申请报告(包括主干事、主受托行、承销商的情况);
2、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
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
有关银行或证券公司的报价意向书;
3、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批复文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三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汇收支情况5、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6、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及相关安排;
7、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中资机构需提供已落实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和已落实中长期利用外资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如何办理开立外汇专用帐户?1、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关于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申请;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帐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如何办理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募股收入结汇?1、关于募股收入结汇的申请;
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3、外汇局关于开立股票专用外汇帐户的批准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验资报告;
企业上市流程_股票资源馆
企业改制、
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
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7、股票专用帐户余额对帐单;
8、结汇资金用途的有关证明文件;
9、结汇备案登记表;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初步招股说明书;
5、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金调回境内的计划;
6、视情况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后,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相关费用所余的资金应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资金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办理开户或结汇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正式招股说明书;
(三)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文件。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是否可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该项资金调回后,应经外汇局批准结汇。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正式招股说明书;》(三)有关的外汇登记文件;
(四)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
(五)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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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_通达信专业版破解
首先,当一个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这不包括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情况。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在直接或间接
买入或
卖出该种
股票。